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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卖假酒,撤回缓刑建议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1年12月29日
 

随着市面上红酒、白酒等需求越来越旺盛,总有不法分子以次充好,想要分一杯羹。今年,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告人饶某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日前,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销售不知名品牌的正品红酒利润低,贪图暴利的饶某打起了“假大牌”的主意。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就在一仓库中查获了假冒知名品牌红酒600余瓶。当日,被告人饶某同时被警方于仓库附近抓获。经查,2019年起,被告人饶某利用某仓库进行仓储,从网络渠道进购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十三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因涉嫌食品安全,嘉定区检察院对饶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检测,涉案红酒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被告人家属向商标权利人代为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经嘉定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俗话说吃一亏长一智,然而饶某却仍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又干起旧行当。2021年9月,被告人饶某又再次进购假冒该知名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九万余元;随案查获的假酒达400余瓶。

被告人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嘉定区检察院对原案补充起诉,撤回已具结的缓刑量刑建议。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饶某对销售假冒某品牌红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察官提醒: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法分子想方设法制假售假,广大消费者不论是购买红酒等食品药品,还是购买生活用品,一定要从正规商家处购买,切莫贪小便宜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