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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嘉定区首例高空抛物案获判!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1年11月29日
 

“被告人薛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1月26日,随着法槌落下,嘉定区首例高空抛物案落下帷幕,嘉定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被全部采纳

2021年9月29日下午,一件件生活垃圾接连不断被人抛向窗外。“嘭”的一声,一个酒瓶砸中了一辆私家车,此时坐在车内的蒋先生被吓了一大跳,其车辆的几处玻璃也被砸坏。他立即联系物业人员并拨打报警电话。

“我当时刚停好车,幸亏还未来得及下车,不然可能被砸到,随后我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周围还有啤酒罐、厨余垃圾等。”蒋先生心有余悸地回忆道。

民警抵达现场后立即展开侦查,结合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与线索,发现家住11楼的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上门询问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行为,他交代:“那天我在阳台上边喝酒边吃外卖,随手就把外卖垃圾和酒瓶从窗口扔下去了。”

乱扔垃圾本不可为,高空乱扔垃圾更不可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小区环境,更是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构成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新增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本案中薛某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砸毁蒋先生车辆多处玻璃,他不仅要向被害人蒋先生赔付钱款,还要面临法律严惩。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6日,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薛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嘉定区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提醒,从高空抛掷的物品,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即便是一个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的刑事责任,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