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售假金额不足5万不够罪?检察官:可没这么简单的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0年07月30日
 

“你为什么要将其中8瓶酒藏到汽配店?”

“王先生说我的酒是假酒,我想让案值小一点。”

“你不是一直坚持自己所售的是真酒吗?还没鉴定呢,你怕什么?”

“......”张某不语。

尽管张某竭力狡辩、只承认被警方查获的白酒为假酒,尽管他删除了手机里的聊天记录,但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承办检察官抽丝剥茧,从间接证据入手,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涉案金额从最初的不足5万到最后的认定为53万余万。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

 

2016年,王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张某,张某自称有渠道购买到远低于市场价的白酒,且保证为正品,还支持专卖店验货。王先生不疑有他,从2016年8月起,到2018年8月,两年间,他从张某处多次购买五粮液和贵州飞天茅台两种白酒,总计花费约33万元人民币。

2018年8月14日,王先生又花费4万余元从张某处购买了六箱茅台、两箱五粮液。然而,一位懂酒的朋友看了这批酒后,告诉王先生,这些酒极有可能是假冒的品牌白酒。王先生拿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未能识别到任何防伪标签信息。于是他联系了张某要求退货。

两人约定时间地点见面后,张某虽然坚持所售皆为真酒,但他还是当场将六箱茅台的钱退还给了王先生(此时两箱五粮液已被王先生送给他人)。王先生提出要十倍赔偿,更何况他对之前购买的白酒的真伪产生怀疑。张某不肯,协商不成,王先生选择报警处理。警方通知两人前往派出所处理。

在随后的侦查中,警方仅查获六箱36瓶被王先生退回的茅台酒、张某家中搜查到的2瓶五粮液以及王先生提供的2瓶五粮液,合计金额不足5万元。

对于警方查获的、鉴定出来为假冒的白酒,张某没有异议,但其坚持称自己其余售卖出去的白酒均为真酒,而这无从查证。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张某对于已销售部分不承认知假售假,且对金额存在辩解。手机内的聊天记录也被删除,其中包括进货来源、价格等客观证据。难道无法给张某定罪?

在张某不直接认罪且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建立指控体系。

承办检察官分析研判案情,在对全案证据梳理之后,确定了新的侦查方向:查证张某是否长期、固定对外销售假酒,也就是查证是否还有别的购买人存在。尽管张某删除了聊天记录,警方还是从中找出线索,从而找到另外三名从张某处买酒的客人,三人共在张某处花费16万元购买白酒。他们证明在张某处买的白酒经对比与正品存在差异,遂不在其处继续购买。

检察官复又查看了张某销售的五粮液与茅台的价格。据茅台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与公司签过经销合同的经销商才可以拿到十分优惠的出厂价。对比之下,张某的售价竟然比出厂价更低,显然不符合常理,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

另外还有可疑之处,那就是王先生报案时,张某反常的举动。当天,他与王先生交涉退货时,未经鉴定就同意退款。警方侦查中还发现,张某在前往派出所的途中,将王先生退回的六箱酒中的8瓶藏到了熟识的汽配店里。汽配店老板还清晰记得当天,张某匆忙将8瓶酒放进店里后又匆匆离开的奇怪举动。对于这一举动,张某的解释是“为了让案值更小一点”。“当时还未鉴定,怎就认定酒是假酒了?与其自身口供相矛盾。”检察官慧眼如炬,立刻指出他的矛盾之处,张某无言以对。

此外,据张某供述,他的酒是从微信中的“上家”购买,并坚称“上家”是正规厂家,但他却从未要求查看对方营业执照、零售许可正、经销授权等。另外,通过对张某手机内容的分析以及他从事卖酒年限来看,他是有一定分辨真酒、假酒差别的能力。

“在多个间接证据真实性得到印证的前提下,环环相扣,使得原本孤立存在的间接证据发生了逻辑上的联系,相互印证,形成较完整证据锁链,用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承办检察官说。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之后庭审中,检察官逐步展示了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和主观故意,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正规渠道进货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