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男子改名换姓成公司财务 曾挪用26万公款还赌债后潜逃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6年11月14日
 

赌博往往十赌九输,许多人欠下大笔赌债无力偿还,走投无路之下会伸出“罪恶之手”。上海嘉定区就有这样一名男子,擅自从公司的钱款中挪用26万余元用来还赌债,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购车位和房屋的合同,骗取定金共十万元,事发后为逃避处罚逃之夭夭。几年后他又借用同学的身份证重新找了一份工作,没想到本性难移,他再次挪用公司的财产后逃逸,最终被警方抓获。被抓获时他以新身份办理的一张信用卡还欠着6000多元的卡债。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这名叫王春(化名)的男子提起公诉,最终王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公司查账财务不见踪影  原来是冒名顶替的潜逃犯

2015年的一天,某酒业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聂某给财务赵青(化名)打了个电话:“老赵,明天总公司的人要来查账,你准备一下啊,清点一下相关账目。”聂某听到电话那头的赵青答应了下来,没有多想就挂断了电话,但只要她稍作留意,便能听出电话那头赵青的声音里藏不住的慌张。第二天一早,文秘小邱在办公室里左等右等都等不来赵青,来到他的住处一看,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不一会儿,总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办事处清点财务,发现赵青保管的16000多元公用经费和总监曹某交给他的近8千元客户购酒款随他一起失踪了。另外,公司仓库里价值24000余元的21箱白酒也不见了踪影。这下可把聂某急坏了,她连忙来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了意外的发现,原来“赵青”并不是这位携款潜逃的财务的真名,他的真实姓名叫王春。早在2013年时,王春就被其当时所在的公司举报侵占公司财产,一直在被公安机关追逃。没想到他居然摇身一变成了另一家公司的财务,只可惜他不知悔改,又犯下同样的罪错。3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毗邻嘉定区的江苏省昆山市将其抓获,王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赌球不顺欠下赌债  伸出“罪恶之手”

2010年,王春应聘到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他的主要职责是为购房的客户办理房产证。王春的工作有一套流程,客户向公司提出代办产证的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给公司,然后他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事宜,填写相应款项申请单,公司将费用打到他个人的卡里,由他去房产交易中心缴纳相应费用,办理产证,办好后把产证交给客户。

王春一直顺顺利利地做到2012年。然而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王春玩起了赌球,输了不少钱,欠下了大量赌债。无奈之下,他打起了公司款项的主意。

王春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公司的款项之后,并没有全部用于帮客户办理业务,而是抽出其中部分用于还赌债。仅仅两个月时间,他就用这种方式侵占了公司钱款26万余元。此外,他还私下收取7位客户的办证费用,却未向公司汇报,而是把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不仅如此,王春还把主意打到了自己的朋友身上。201212月份的时候,他的朋友冉某想买房,那时王春手头上很紧张,他便想从冉某身上骗笔钱。他将冉某带到他公司开发的小区里看房,冉某看中后决定买下,当天就付给王春5万元定金。而后王春给了她一张盖了章的收据和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但之后,王春却迟迟不和她签正式合同,在她的一再催促下,王春还给了她1万元,之后就联系不上了。冉某发觉事情不对,拿着认购合同找到公司负责人,却被告知,收据、认购合同、印章都是假的。公司负责人还告诉她,王春没有为公司销售房产的工作职责,换句话说,他是没有资格销售房产的,更没有职权收取购房定金,而且冉某合同上的这套房子已经卖掉了,而此时王春早已逃之夭夭了。

改头换面成财务 本性难移又“伸手”

王春潜逃之后躲在青浦,一直不敢用真实姓名活动,为此他联系上了小学同学赵青,谎称自己身份证掉了,借了赵青的身份证租房、上网。

后来王春在棋牌室打牌时认识了一个聂姓女子,王春以“赵青”的身份跟聂某交了朋友,聂某说起代理了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办事处,还缺个财务。王春“灵机一动”,说自己就是搞财务的。聂某大喜过望,就聘了王春做财务。由于办事处刚成立,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健全,所有王春用了“赵青”身份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也没有被发觉。

正式入职之后,聂某吩咐王春用个人身份去开一个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总公司打过来的备用金。王春就使用了赵青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用于办事处内的财务工作。“财政大权”掌握在手上后,王春又渐渐管不住自己。他偷偷在网上通过该借记卡信息直接办理开通了一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和赌博,有时候就直接从总公司打过来的备用金上用于信用卡上划账还款。

时间长了,王春的胆子越来越大。他私下向总公司多次提出备用金申请,总公司也将款项陆续打到那张借记卡上。但王春并未将此事告知聂某,有时聂某问起,王春总以总公司资金紧张还未打款为由拖延,实际上他早已将部分款项用于自己的开销上了,前后总共私自挪用款项16200元。另外,公司总监曹某曾交给他的近8千元货款,也被他私吞了。王春的小动作一直没有被察觉,直到接到聂某的电话,知道总公司要来查账,王春才害怕起来,连夜逃跑,事情就此暴露。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以虚假身份信息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到,王春的手段其实很拙劣,只因制度不健全和受害者防范意识不高才使得他有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堵塞漏洞,除了健全公司制度,加强监管之外,要提高防范意识,尤其消费者在支付中,要走正常流程,而不是图方便,与员工私下交易,一不小心便会上当受骗。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