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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负责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00余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9年01月07日
 

2017年12月29日,嘉定公安机关接到市民报警电话,称其接到一家自称为装饰公司员工的电话,对方在向其推销房屋装潢工程时能准确说出其姓名、手机号、房产地址等个人信息,该市民察觉自身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于是报警。民警调查发现位于嘉定的一家装饰公司嘉定分公司内有人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并在搜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卿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其主动交代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卿某某在担任某装饰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邮件两次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多个包含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屋面积、交易金额或签约时间等信息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00余条

2018年8月30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卿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地址、房屋面积、交易金额或签约时间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虽然不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但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往往被用于“精准”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可以被认定为相对敏感的交易信息,且数额远远超过入罪的500条。因此,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非法获取相对敏感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400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逐渐增多。2009年2月,刑修七新增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正式入刑。但入刑九年来,该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甚至逐步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高危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公民除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谨慎提供重要的个人信息外,面对有可能侵犯自己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时候,千万不能轻视之,及时报警以免遭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不要为了牟私利,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