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石油公司员工与人合谋倒卖汽油30余吨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8年08月30日
 

为非法牟利,石油公司员工石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合作”,由石某提供提油单,刘某凭此提油,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出租车、教练车等提供加油服务。日前,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5月开始,刘某每天驾驶着他的“加油车”——一辆经过改装的厢式货车,停靠在嘉定区一处停车场内,然后等着“生意”上门。清晨,便能看见一辆辆教练车驶入驶出,深夜,也有不少出租车光顾他的生意。私人也能提供加油服务?一般来说当然不能,但刘某自有“门路”。早期他从一个姓顾的男子处购买汽油,后来又认识了石某。

石某是某石油公司销售员。根据规定,正常销售汽油,是不可以销售给个人的,更何况对方没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但石某为谋私利,20179月开始,在明知刘某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仍四次提供提油单(非石某所在公司的提油单),将30余吨成品汽油以每吨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没有经营许可资质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涉案金额达15余万元。之后,刘某租赁油罐车提油,再灌入改装后的“加油车”里,通过私装的加油设备为他人加油。20181月,两人被抓获,同年7月两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倒卖汽油的后果真的有这么严重?检察官从三个方面给出解释。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而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早已被收录进2012年《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汽油是国家通过相应的经营许可制度对其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汽油便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其次,汽油属成品油,而我国对成品油经营也实行许可制度。刘某在既无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也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和销售汽油,石某作为正规石油公司的员工,在明知国家对汽油的购买及销售有严格规定的情况下,仍为谋取私利,将汽油销售给刘某,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成品油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最后社会危害性方面。汽油属于低燃点易燃危险化学品,刘某私自改造面包车,自行购买及销售汽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运输条件,对汽油销售地点周边的居民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