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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起诉
 
来源: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8年08月11日
 

法院查封了的财产,未经法院同意,竟被人以工程需要为由偷偷运走。殊不知,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日前,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犯罪嫌疑人储某提起公诉。

20174月,嘉定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某名下一台设备,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但查封当日,一位姓储的女士当场以该设备是蒋某抵债给其为由对嘉定法院的查封措施提出异议。在场的执行法官依法告知其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并指定其为财产保管人。法官告诉她,在查封期间她应当确保设备的完好,不允许私自出售、租赁、挪作他用。但储某不服,随后向嘉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

事情本已告一段落。储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设备便一直被查封在仓库里。直到同年6月下旬,执行法官接到了执行申请人王先生的电话,说设备被不明身份的人非法转移了。原来,谨慎的王先生在设备被查封后为保险起见,派了两名工人24小时蹲守在仓库外面,以防出现意外。果然,在6月下旬的一个深夜,两名工人发现一辆大卡车停在仓库外,只见几人合力将设备搬上车拉走。其中一名工人见状曾上前制止,还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

执行法官得知情况后电话联系了储某,向其询问,储某对此供认不讳,承认设备是其指派手下工人搬走的,但未透露设备的去向。一直到同年7月,储某在法院多次通知后终于将被查封的设备运回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储某随后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储某向承办检察官交代,设备是蒋某抵债给她的,她认为设备放在仓库里不用,她的损失很大,恰好当时在安徽正好接到工程,需要这个设备,她便“做主”擅自将设备运走了。“当时并没有认为这是犯罪。”储某说。经过此事,她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表示悔过。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从数额上说,查封的财产价值约200万元,金额较大;从储某的行为上说,她指使他人强行转移设备,还曾与看管财产的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又将设备运至安徽一工地上投入使用,在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的情况下,拒不告知设备的地点,情节较为恶劣。因此,储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