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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不守规定?“电子脚环”来监控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7年02月28日
 


 


 

220日,嘉定区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人员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对17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小元(化名)佩戴电子监管设备,俗称“电子脚环”。这是嘉定区首例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电子监管设备。

 

201611月,17岁的小元因犯抢劫罪被外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于小元的家人都在上海嘉定区务工,本人亦暂住在此,因此,当地法院决定将小元安排至嘉定区进行社区矫正。

201612月中旬,嘉定区司法局通知小元至嘉定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但小元并未按时报到,在矫正中心的一再催促下,才于1229日报到,司法局对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在随后的矫正期间,小元依然表现消极,不予配合。从20172月上旬起,矫正小组就无法联系上小元,即便是通过其在沪履行监护职责的亲属通知其按时报告及参加活动,亦没有得到小元的任何回应。

2月中旬,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此情况,立即向嘉定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嘉定区司法局对小元运用电子监管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司法局予以采纳。220日,矫正小组终于找到小元,将其带回矫正中心佩戴电子监管设备。通过电子监管设备,矫正中心可以对小元的行动轨迹进行电子实时监督,及时了解其活动范围,保障非监禁刑罚的有效执行。

当天,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也到场监督,并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告诫他今后要注意规范自身行为,按时汇报思想动态并参加活动,争取在之后的社区矫正期内有良好的表现。

据悉,为充分发挥并有效整合社区检察部门与未检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两部门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中的配合协作,探索形成具有上海特色的未成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模式,2015年,上海检察院制发《关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加强配合协作的意见》,规定未检部门协助社区检察部门开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接收纳管、日常监管、教育奖惩、解除终止等活动的监督。2015年以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共对7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其中小元是第一个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